通知公告

政府采购的重要通知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0-03-03打印】【关闭

重要通知

 

 各课题组、管理部门固定资产采购人:

   根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财政部的要求,对今后涉及政府采购的信息统计工作要求更细更全面。因此,从2010年3月2日起,各部门在使用ARP上报固定资产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 在“生产商及保修信息”栏中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

2、在“采购合同号”的栏目中必须按照规定填完整。

 如果以上两个栏目不填或少填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将不予审核报销。

                财务资产处

                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