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信息,保障职工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进一步提高研究所治理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研究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过程工程所或所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过程工程所或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四条 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所信息的权利;强化本单位信息内部公开公示,通过干部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及时妥善解决本单位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提升监督效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相关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信息传播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部门是各自业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本办法配合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依据各自领域相关管理规定,提供公开公示必要相关信息。
第七条 信息传播办公室负责结合研究所工作实际,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相关制度和操作细则,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相关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过程工程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建立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研究所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过程工程所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研究所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研究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信息传播办公室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人须填写《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申请表》(附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先行在申请表中答复,信息传播办公室根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面向研究所或所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指研究所或所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在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向研究所反映具体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所内使用,具体事项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研究所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等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二)科研管理类:科研工作规划与开展情况,课题申请、管理、进展等有关情况,科研成果获奖、论文、著作、专利等情况,科研成果的转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人事教育类:人才队伍情况,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竞聘条件及岗位聘用结果,职工考评办法及考核情况,研究生培养方案等。
(四)资产财务类: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情况,单位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大型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情况,关联业务情况,内部往来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及科普收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具体可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
(五)综合管理类:科研设备条件改善、园区建设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有关招投标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情况,党支部、群团组织等有关情况。
(六)制度监督类:规章制度制订、执行、监督、检查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职工意见反馈及整改情况等。
(七)其他:国家及中国科学院规章制度要求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所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等;所务会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在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公示的形式、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审查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对落实不力、管理缺位的现象要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建立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信息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在公开公示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研究所纪检监督机构负责对所内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传播办公室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息传播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信息公开相关管理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信息公开公示申请表
(公民申请表)
年第 号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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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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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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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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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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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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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月日 | ||||||
所需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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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定密责任人(课题组定密责任人/重大办负责人/保密委副主任)审核意见 (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公开/公示后须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信息公开/公示方式(可多选): □信息公开□信息内部公开□信息内部公示 | |||||||
□同意公开/公示 □不予公开/公示 公开内容/回复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
□内容不涉密 □不同意,处理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 ||||||
信息公开负责人审批意见 |
□同意公开/公示 □不予公开/公示
签名(盖章):年月日 | ||||||
主管所领导 审批意见 |
□同意公开/公示 □不予公开/公示
签名(盖章):年月日 | ||||||
备注 |
注:1.“ 年第 号”由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填写;
2.除“备注”栏外,每栏均为必填项,请认真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