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情专家:科研诚信建设不能只靠转发文件

    作者|袁军鹏(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

   20世纪以来,科研成为一项在政府、产业、基金会等支持下由大学、研究所等机构具体执行的复杂社会活动。与此同时,科研不端行为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对科研的信任。

   1981年3月,美国国会就生物医学领域发生的科研不端事件召开了第一次听证会,标志着科研诚信治理进入政策解决层面,科研诚信建设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科技管理的重点之一。

  当前,国际上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管理部门、议会、科技社团、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经费资助机构、科技期刊及出版机构等。按照主导的主体性质,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可以分为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主导,以丹麦为代表的国家层面独立机构主导和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资助机构主导三种模式。我国则采取政府主导模式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

  在科研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法国、印度、巴西等国家没有关于科研诚信的法律,中国、德国在部分研究领域有相关法律,丹麦、挪威分别颁布了《研究咨询系统法》和《研究伦理和诚信法》。

  而美国、日本等国家出台了科研诚信相关的政策法规,建成了涵盖科技主管机构、科技资助部门、科研部门在内的比较完善的科研诚信体系。

  在机构层面,许多国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经费管理部门有自己的科研不端相关规定。

  据国际科研合作信息网2021年3月统计,中国、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等2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全国性的科研行为规范。

  此外,世界科研诚信大会、欧盟委员会、全球研究理事会、国际科联科学自由和责任委员会、国际科学院组织、科学欧洲、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全球科学论坛等国际组织也都发布了关于科研诚信的原则、声明、指南和报告。

  这些法律和规范一般都界定了科研诚信的概念、原则,良好实践的行为准则,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举报、查处流程等内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高校在制定科研诚信规范、建立不端行为查处程序与规则、开展科研诚信教育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

  具体做法包括聘请专家或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组织开发教育培训课程,并在网站上提供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详细解释、全面的科研诚信以及良好研究实践的训练课程,同时对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哈佛、剑桥等高校还注重培养负责任的研究的文化,这对于我国高校落实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国际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主要有政府、独立机构和科研机构三类。丹麦政府设立了独立的学术不端委员会,负责全部学科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监管,从而有效克服研究机构因自查可能带来的痼疾。

  但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英国、中国等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机构主要是科研机构。同时有些国家也有其他组织可解决科研不端问题,如克罗地亚、波兰由政府组织解决科研不端问题,奥地利由独立组织解决,瑞士采用基金机构或学术组织来处理科研不端问题。

  2018年,《科学》杂志基于撤稿观察数据库发布的全球撤稿报告,表明科研诚信问题仍然是世界各国科技创新面临的共同难题。这吸引了许多科研人员在这个领域开展研究,主要集中在科研诚信有关概念辨析、负责任研究、各国实践经验总结、影响因素、改进措施等。

  我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重视科学界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自2017年《肿瘤生物学》集中撤销中国学者发表的107篇论文以来,中办、国办先后两次印发文件,从顶层对科研诚信治理提出了制度设计。

  借鉴国际经验,为防治科研不端行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第一,坚持政府主导下的科研诚信综合治理体系。科学共同体自我约束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引入外在的具有公信力的规则体系,政府管理部门与科学共同体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可以作为外在力量参与到科研诚信治理中来。

  第二,强化机构落实科研诚信相关法规的主体责任,鼓励机构层面建设完整的科研诚信培训体系。结合机构特点,落实中央文件,利用案例分析,编写机构层面指导性强、操作性高的科研行为准则和处理规定,不能仅是转发上级文件。

  第三,完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的基础上,梳理各种科研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界定不同类型机构的调查处理制度,加强调查处理人员配备与培训等工作。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委员会,调查处理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惩戒力度。对于明显的、有据可查的和容易认定的问题,一旦查实,不应手软,必须予以整饬,惩处科研不端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

  第五,加强科研道德、诚信、伦理教育以及有关研究。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自律和科学共同体有效自治与监督的作用,加强科研诚信相关研究,搭建科研诚信方面的专业学会平台。此外,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也将有利于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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