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院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在全院的科学传播工作中发挥了基础和先导作用,在全国的科普工作中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但是,目前仍存在安全风险、舆情隐患,滥用院和院属单位名义开展商业活动、重大活动不报备、违反科研诚信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工作,确保全院科普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1.要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开展科普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全面增强科普工作的安全管理意识。
2.要加强科普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活动管理办法;加强活动的前瞻预判与过程管理,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工作总结。重大活动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加强活动的总体统筹和精细化管理;重大活动的组织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备。
3.要建立青少年进入研究所和实验室学习、观摩和参与科学探索活动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指定相应人员作为指导教师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保持相关工作记录的规范性和完备性,并按管理规定进行存档。
4.科研人员在科普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各项保密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科普活动中不得解读本人或其他人承担的科研任务的敏感信息。
5.举办或参与任何科普活动不得涉及国家和中科院各类人才项目或人才称号。
二、全面加强科普工作相关平台的管理
1.科普工作相关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方向和价值导向,明确管理处室,落实意识形态管理责任制,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管理原则。
2.要制定科普工作相关平台信息发布审核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规范和繁荣科普工作相关平台的长效机制。
3.院属单位对本单位科普工作相关平台发布的内容负责,并预判发布信息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格贯彻“先审后发”原则,严禁发布涉密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
4.要加强高质量科普内容的供给和推广,严守科学性,注重通俗性、趣味性、思想性、传播性和艺术性,坚持鼓励融合创新,提升科普效果和社会价值。
三、积极稳妥做好科学教育工作
1.科学教育工作要坚持公益为主的原则,在服务3H工程的同时,要努力服务于青少年的需要、服务于社会需求。
2.院属单位不得开展商业性的招生、培训、宣传等活动,与院外单位和社会机构合作可参照横向课题管理,但应严格约束合作企业或社会机构对外宣传的范围和口径,严禁滥用、冒用中国科学院的名义和标识。
3.植物园、博物馆等经营性科普场馆按照本身具有的资质范围开展活动。
四、全力加强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
1.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自有原创科普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科普品牌的保护,强化定义权,实现品牌保护的法定化。
2.要避免科普创作中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未经审批,不得以“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或者其他故意制造混淆、误导的方式对外或者私自授权对外开展科普活动。
3.院外单位冒用、滥用院名义开展科普活动的,院属单位发现的要及时向科学传播局报告;院外单位冒用、滥用院属单位名义开展科普活动的,按照“谁被侵权,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制止并视情节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五、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管理
1.全院科研人员和职工要自觉弘扬科学家精神,涵养优良学风,提升诚信及自律意识。
2.严禁将本人或者课题组取得的研究成果提供给子女、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参与科技类竞赛。严禁利用单位科研成果开展商业类科学教育培训。
3.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开展学术调查;对利用学术权力为子女、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的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对因未遵守相关规定造成院属单位财物损失并造成我院学术声誉受损的相关人员,指导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处理。
六、努力强化使命担当
1.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在不影响、不干扰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有效加强科普资源供给;坚持公益属性,服务于公众科学素质提升,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氛围;坚持以正面价值导向为引领,把科普工作与加强作风学风建设相结合。
2.作为“国家队”和“国家人”,各单位要心系“国家事”,肩扛“国家责”,把科普事业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力军的重要使命和社会责任。
3.科研人员要积极参与公益性科普活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讲好新时代中国科学家故事,推动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院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科研人员、科普工作者要做科普事业的参与者、示范者,要做弘扬科学家精神的践行者、引领者,切实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各分院要加强对科普工作的统筹和管理,促进规范和加强科普工作举措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科学传播局和监督与审计局报告。
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 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
2022年3月9日
(此件已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