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精准规范运用“四种形态”

  日期: 2021/12/17 作者: 李鹃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在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时指出,党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严起来。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规范运用“四种形态”,持续深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 

  “四种形态”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创新举措。从写入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到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从监督执纪到监察执法,从严肃惩处到教育管理,党的十九大以来,“四种形态”的内涵不断发展和丰富。纪检监察机关将“四种形态”落实到执纪执法全过程,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做到纪法情理融合,教育挽救了一批干部,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同时也要看到,用好“四种形态”并非易事,必须坚持严肃、负责、慎重,做到每一种形态适用都精准规范,体现实事求是。 

  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强调的是依规依纪依法,将“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一以贯之全面从严;作为策略,强调的是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适用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对于问题轻微、真心悔错改错的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对于问题严重的运用第二种形态予以处理,对于问题严重且屡教不改的至少要运用第三种形态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严重腐败的则要运用第四种形态严厉惩治。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实事求是都是前提和基础。 

  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既要敢于较真、敢于担当,严格工作程序,还要提高工作能力。要发挥组织作用、组织优势,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严格组织程序,听取党委(党组)和有关方面意见。要通过业务培训、案例指导、实战训练,帮助纪检监察干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纪法政策运用水平,努力做到每一种形态的适用都精准规范。要做好案件审理审核把关,加强与组织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切实强化对运用“四种形态”的监督制约。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要注意把握好和“三个区分开来”之间的政策界限。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指出,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做到早发现早提醒、真容错敢纠错、讲政策给出路。“三个区分开来”适用于为公做事但出现失误的情形,“四种形态”处理的是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为公”还是“为私”是最大的分水岭。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担当、积极履职,既严格执纪执法,让违纪违法者受到应有处理,又要积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种形态”贯通规、纪、法,着眼“标本兼治”,连接“不敢”“不能”“不想”。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用好“四种形态”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切实发挥“四种形态”教育警醒、惩戒挽救、惩治震慑功能,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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