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纪律处分条例看党的纪律建设

  来源:光明日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制度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必将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条例》的发展历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条例(试行)》正式颁布,共13章172条,这是当时把党的纪律规定得最为具体、最为系统、最为完整的党内规章制度。这部条例主要解决了量纪标准问题,标志着党的纪律建设进入规范化和科学化阶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试行”的基础上,中央颁布了新的《条例》。这是第一次修订,修订后共15章178条。它科学总结了党长期以来尤其是试行条例实施近7年的经验,顺应了国企改革大背景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贯彻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治党理念,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这是第二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33条,把党章对纪律的相关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这次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突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最新修订的《条例》。这是第三次修订,修订后共11章142条,在体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类纪律处分。这次修订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再次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此次修订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把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 

  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从1988年到2018年的30年间,《条例》从无到有,从起草、试行到修订、再修订等,历经多个阶段,见证了党规党纪的一般发展脉络。《条例》制定、修订,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一方面,党章是我们党的总规矩,明确提出了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是人民群众认识党、了解党最直观的载体和最重要的途径;另一方面,党章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居最高位阶,是处理党内关系的根本依据。在党的纪律建设中,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要求其他任何党规党纪在具体条文规定中不仅不能违背党章的基本原则、与党章相抵触,而且应当细化、完善党章的基本原则,实现其他党规党纪与党章的积极协调。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的重要要求。据此,2015年《条例》和最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了党纪的功能。在纪律建设中坚持纪严于法,就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党规党纪是每一名党员应坚守的“底线”,国家法律是每一公民应坚守的“底线”。党的性质、地位及宗旨决定了:一方面任何党员决不能站在法律的“底线”边缘,党规党纪在内容规定上要严于国家法律;另一方面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都是广大党员应当遵守的规矩,任何党员必须同时守住党的纪律“底线”和国家法律“底线”,守住党纪“底线”有助于坚守法律“底线”。 

  坚持把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纪纲一废,何事不生?”《条例》历次修订中,政治纪律始终居首位。原因在于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纪律建设的一条主线。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不是简单的约束,而是要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服务党所处历史阶段的使命和任务,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与时俱进是《条例》的一大特色。增强时代性,纪律建设应当紧紧围绕、始终立足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这个大局来进行。这就要求党的纪律建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什么,通过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维护稳定等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提升群众满意度;始终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建设主题和全面从严治党的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主题,提供明确的行为约束和坚实的制度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从解决“量纪标准”到解决“纪法不分”,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条例》发展的主动力是实践。坚持问题导向,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是要依据急用优先原则,集中力量推进核心性、关键性的纪律,在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需要指出的是,坚持问题导向,并不是要否定纪律建设的使命引领功能。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明确规定“不能为”的行为,为广大党员干部设置“底线”;突出使命引领,就是通过突出党的初心、宗旨、理想等,为广大党员干部树立不断追求“高线”。只有严守党的纪律“底线”,崇高的理想才能守得住;只有不断追求“高线”,才能让更少的人站在纪律“底线”边缘,二者统一于规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活动、行为的全过程。(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人:杨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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