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包合同与采购业务
1.在外包合同与采购业务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1)对委托方或供货方的相关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在采购业务中,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中第二十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 号)中对委托业务、采购业务中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五条规定:各项委托(关联)业务必须以实际科研任务需要为前提,不得开支与课题任务无关或不必要的关联业务。第六条规定:对于国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品种及数额,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执行,不得对同一标的进行拆分,以逃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关联业务管理制度, ,原则上禁止与本单位职工个人投资的企业(公众公司除外)开展业务,以避免利益输送。原则上限制与特定关系人投资的企业开展关联业务。第十三条规定:对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职工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对本单位职工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规避。具体措施为:本单位职工不得以外部企业名义, 承接课题的关联业务谋取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单位职工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不当方式,影响课题关联业务审批的正常开展。
(2)对特别委托费用成本核算相关规范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 号)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研究机构、车间、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之间协作的科研任务之间发生的费用,不得作为外协费计列,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任务所消耗费用的性质分别计算,汇总计入科研项目项目相应成本费用。第二十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与其控股、参股公司之间的科研外协合同,以及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科研外协合同价款按照本章节相关条款单独测算。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 号)第五条规定:“课题资金只能用于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开支,不得用于其他课题开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转拨、转移财政性资金。”
(3)关于外协委托费用、采购费用支付结算方式相关规范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 号)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卡结算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 号)第十条规定:“承担关联业务的单位,应根据业务和资金支付进度,开具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发票或票据。”
2.对外包或采购业务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
(1)纪律处分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它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一百零二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行政处分相关条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违法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组织处理相关条款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 号)第四十九条: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财经法规。对于存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伪造合同或利用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等行为,除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可视情况采取停止项目审批、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
《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 号)中第十五条:对违反关联业务管理制度的关联业务,单位不得审核批准报销相应支出;已经报销的,查实后责成当事人退回相应资金,并同时按照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对关联业务出现问题的, 如单位未制定关联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应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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