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临时出国(境)业务

   1.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1)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内容相关规范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第十五条规定:“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第四条规定:“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规定:“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 号)第四条规定:“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事先精心、周密安排活动和日程。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第五条规定:“安排出访应坚持务实、高效、合理的原则,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不能因人找事。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从事的研究领域、承担的科研项目或分管的工作相符。严禁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杜绝安排考察性出访。”第七条规定:“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出国前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出访计划,须安排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人员出访,不受出访批次数、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的限制,但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教学科研学交流类出访团组的出访人数和出访批次实行限量管理,每个团组不超过 6 人。” 

  (2)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交通工具、住宿等相关要求规范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第九条规定:“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

   第十条规定:“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规定:“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规定:“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三条规定:“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十四条规定:“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3)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分摊、支付方式等相关规范要求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第六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4)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报备等方面的相关规范要求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 第二十九条:出访任务完成后,须进行事后公开。应在 1 个月内及时提交出访总结,在单位内部公示出访实际执行情况、费用和出访报告,使出访成果共享,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2.对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 

  (1)纪律处分相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十条 以不正当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团或者人员中的党员,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行政处分相关条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2012 年第 18 号令)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处理相关条款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第二十条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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