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差旅业务


  1.在国内差旅业务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1)出差业务支出范围相关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第十四条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中国科学院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负面清单试行科发直党字〔201821 第二十条将“在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作为禁止项,为职务行为“红线”。

  (2)出差业务乘坐交通工具相关规范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第七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3)出差业务住宿及伙食标准相关规范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十八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2019104 中规定:出差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 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标准的 40%交纳”。如果出差“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车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 50% 交纳”。

  (4)出差业务费用结算相关规范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第二十二条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对国内差旅业务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

  (1)相关纪律处分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相关行政处分条款

  公务差旅业务更是体现个人公务行为规范的活动,如果该业务活动中造成行为失当或财政资金损失,惩处措施体现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2012 第18号令)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相关组织处理条款

  《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理办财行〔2013531 号) 第二十 本办法定,有下列行为一的,依法依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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