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公务接待业务

 

   1.在国内公务接待业务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1) 关于公务接待范围相关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第五条规定:“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第六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京发院字〔2015〕29 号)第六条规定:“各单位在职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关于公务接待内容和接待标准相关规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第十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十一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六条规定: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京发院字〔2015〕29号)第十一条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二十条规定: “各单位因科研项目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项目合作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关于公务接待费用分摊、费用支付方式相关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第十四条规定:“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对国内公务接待业务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 

   (1)相关纪律处分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版)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相关行政处分条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2012 年第 18 号令)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处理相关条款 

  《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京发院字〔2015〕29 号)第六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一)报销无公函的接待费用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三)虚报公务接待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五)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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