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实现维护纪律严肃性和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有机结合——关于在科研领域开展监督执纪的研究与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的大局。如何创造性地抓好科研领域的监督执纪工作,实现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有机结合,是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以下刊载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荣凌的文章,以飨读者。——编者

  长期以来,许多高校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放与管”、“宽与严”的矛盾。

  一方面,来自一线教学科研工作者认为,现有政策规定和管理模式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科研活动的开展限制约束多,管理手段僵化,管得过多过细过死,超前编制、过度严格的预算与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很难适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周期过长,有的课题周期已过大半才采购到位;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物质消耗和有形成本支出,对创造性智力活动却没有充分考虑,等等。同时,科研经费使用层层审批带来的低效率,浪费了科研人员大量宝贵时间。

  另一方面,来自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者认为,在科研活动、经费报销等方面如果不严加管束、严格把关,就容易出纰漏,甚至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在片面、僵化的观念支配下,还出现了对上级规定层层加码、执行过度、矫枉过正的现象,带来负面影响。

  要发展科技创新,就必须着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从2016年下半年至今,中办、国办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一些省区市也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出台了一些激励措施和实施办法。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的大局。对此,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又要着眼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以强烈的担当精神提高政策把握运用水平,创造性地抓好科研领域监督执纪工作,实现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与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有机结合。实践中,应注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对当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局要深入领会把握。科研资金和项目管理政策规定的变动,必然带来相应执纪标准和执纪依据的转变。当前出台的科研领域系列政策,与财政、审计、纪检、人事等相关方面的监管要求是否能做到标准一致、尺度一致,是高校和科研单位普遍存在的担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就是监督执纪的重要依据。纪检干部特别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纪检机构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把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及时了解掌握中央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科研领域的监督执纪工作,要避免思想方法的片面性,要坚持严格执纪与实事求是、讲究政策策略的协调统一,以取得监督执纪效果最大化,确保监督执纪成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

  对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落实要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推动科技创新作为中央和地方的重大决策部署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强化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巡视巡察、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相关牵头职能部门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地落地落实,增加科技人员的获得感和成就感;督促各单位加快建立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体现依法依规要求的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让科研人员把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科研工作中;要注重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自我约束意识,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内部信息公开等内控制度,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执纪监督人员,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巡视机构以及财政机关中担负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学习、全面掌握和准确运用新政策新精神,在信访举报办理、纪律审查、巡视巡察、专项检查和审计检查等过程中,凡是政策规定允许的行为,都应坚决支持。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术腐败行为要严肃惩治。对科研工作者,爱护不等于袒护,信任不等于放任,对那些有纪不依、明知故犯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术腐败行为,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重点查处以学术研究为名以权谋私的;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外侵占科研经费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以剽窃、造假等虚假学术成果骗取科研经费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违规“二次分配”的;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和变相转移支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对形式有瑕疵但符合实际需要的行为要给予理解提醒。一些科研野外考察往往发生在地势偏僻或经济落后的地区,路途中一些临时费用有的难以取得正规发票。过去为了满足报销的规范要求,科研人员只好另外找票冲账,上级检查一旦发现,往往要求由个人拿钱退赔相关费用甚至受到处分。对于类似不尽合情理的要求,有时会损害科研人员积极性。对此,新近中央和一些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已经作出相应调整。对于这类票据,有关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作“有错推定”,简单处理,而应全面听取财务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的解释与说明。对解释合情合理、相关佐证材料完善,实际已经发生而且按规定又应当发生,只是形式上不符合报销要求的,要结合调查判断以及上级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精神,给予采纳。

  对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问题要体现政策策略。长期以来,科研经费按规定主要用于各种物质消耗和有形成本的支出,对科研人员复杂的脑力劳动和创造性智力活动体现很少,在财务管理制度设计不尽科学完善的背景下,一些科研人员用虚假发票、虚列开支等手段套取或转移科研经费用于发放研究生劳务费或补偿自身劳动付出,实践中查处了不少这样的案件。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对于通过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及各种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发生在过去特定历史阶段的类似问题,应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待,只要不属于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都应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以及当前的政策、当事人的态度等,在准确把握问题本质特点、严格把握纪律底线的基础上,践行“四种形态”要求,依规依纪从宽处理。

  对科研领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转化要积极稳妥。要把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严管厚爱等政策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本着对党的事业、对科研工作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在个案处理中,要全面考虑违纪时间节点、政策环境、事实和性质、态度、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体现政策策略和方式方法的灵活性。在处理的时机和分寸把握上,更要结合科研发展规划、项目进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通盘考虑、审时度势、综合权衡。对因制度和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重点抓好监管问责以及面上整治,而不是简单处理科研人员。对科研领域执纪审查的政治、社会和法纪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在总结典型案例基础上,探索形成科研领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的指导性意见。

  对科研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要切实体现关心爱护。科研工作者不论在什么岗位,不论是否承担领导和管理者职责,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的约束和管理。要从关心爱护科研工作者出发,坚持抓早抓小,对越界、逾矩、踩线行为及时亮红牌、打招呼,防止其栽跟头、犯错误。要引导科研工作者处理好突破与遵循的关系,分清楚哪些应当创新突破,哪些又应当循规蹈矩。对科研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善于把握科研工作者个性特质,教育上体现尊重和真诚,管理上注重亲和与沟通,要提倡柔性管理,优化学术环境,分清管与不管的边界,把握少管与严管的分寸。

  (作者荣凌系成都理工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