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院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院党组制定《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 

  2022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院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科学院章程》、《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科学院决策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促进院属事业单位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促进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院属事业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决策部署,推动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院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七条  院党组领导全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与审计局负责组织全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监督与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和计划;统筹内部审计力量,组织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审计队伍经济责任审计能力建设,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理论研究等。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计划管理。根据院领导要求和人事局年度考核计划,监督与审计局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监督与审计局商纪检监察机关、人事局等有关单位后终止审计。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形式包括监督与审计局直接审计、交叉审计和授权分院审计等。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本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科研经济活动组织、管理情况和科研经济业务真实、合法、合规情况; 

  (六)预算管理、财政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重大经济风险防范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组长原则上由实施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管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术受限等情形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外聘人员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不能独立开展外部调查,不能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经济决策、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的情况,落实中央领导、中国科学院领导重要批示的情况,与本单位相关的中央重大改革措施落实和推进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单位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科研项目、投资项目、工程项目、对外合作项目等实施进展情况; 

  (四)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批示、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人事薪酬、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五)任职期间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财政预决算资料、财政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以往审计、巡视及其他监督部门检查报告及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确认。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事项有异议,审计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审计概况、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监督与审计局或者分院分党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监督与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9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处罚的,应当依规依法移送。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与审计局申诉。监督与审计局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人员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中国科学院、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推进改革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监督与审计局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相关部门、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第四十条  院属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督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纪监审字〔2001〕236号)、《关于印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纪监审字〔200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