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会议(含培训)业务

  1. 在国内会议(含培训)业务中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1)关于会议举办地点相关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第三十条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 号)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 21 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第十二条规定:“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第十三条规定:“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中国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科发条财字〔2016〕103 号)第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进行,并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2)关于会议内容相关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 号)中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3)关于会议费、培训费列支范围相关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2014〕50 号)规定:“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个人费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招待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 号)第十四条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4)关于会议费和培训费支付方式、费用分摊等相关规范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第十六条规定:“由单位承担召开的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转嫁或摊派”。第十八条规定:“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形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第十八条规定:“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2. 对国内会议、培训业务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置 

  (1)相关纪律处分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版)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相关行政处分条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2012 年第 18 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19 号)第五条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第八条规定:使用“小金库” 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3)相关组织处理条款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第二十八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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